案由之辩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6

案由之辩;案由即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性质由案件的诉讼客体决定。诉讼客体错误,就会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在刑事案件中就会出现将此罪定为彼罪的定性错误,在民事案件中就会出现受诉审判庭、法律适用、裁判等错误。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案由"应"从一而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即使一桩案件的"案由"错误,受诉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自行"更正"-﹣要么由原告撤诉后以新的"案由"重新起诉,要么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例如,水某从某暖气器材厂购买了一批水暖器材,因未带足够的现金,出具"今欠现金80000元"的欠据后提走了货物。因水暖器材存在质量问题,水某拒付拖欠的货款。暖气器材厂遂以水某出具的"欠据"为依据,以"其他债务"纠纷诉诸法律。被告水某则辩称:原告以"其他债务"纠纷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出具的"欠据"实际上是购买原告水暖器材所欠的货款,属合同之债。原告生产的水暖器材因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不仅要返还被告已交付的货款,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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