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之辩;诉讼客体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权利主张人来说,诉讼客体所指向的权利就是诉讼请求。一般来说,在诉讼客体指向的法律关系中,诉讼请求是恒定的,如涉及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案件的诉讼请求只能是赔偿之诉、停止侵害之诉,而不能产生给付之诉、履行之诉和确权之诉。即使是诉讼请求的变更,也只能在诉讼客体指向的同一法律关系内变更。比如,财产权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变更为债权的诉讼请求。
诉讼客体不清,则诉讼请求不明。例如,王某邻街面的三间房子两年前拆迁后被改建为住宅商品楼,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给予补偿。王某遂以"侵权"为由状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辩称,迁旧建新是按照政府改建规划统一进行的,系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为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理由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侵权"之诉成立,根据民法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原告起诉也因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在本案中,被告正是紧紧围绕案件的诉讼客体,阐明"迁旧建新"是政府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导致了诉讼请求错误。
当然,在上述案例中,倘若王某将起诉状稍作改变,将"侵权"之诉讼请求改为"房屋拆迁补偿",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屋拆迁"拆一还一"的政策予以妥善安置或给予一次性补偿,既理顺了诉讼客体,又可以房屋拆旧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而规避了诉公时效。由此可见,诉讼客体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诉讼请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