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人、物之辩;在事实发生、变化、终止的过程中,人、物始终是事实的主角。没有人、物,就不能构成事实,更不能引发争议或纠纷。如果特定的人与事实毫无联系,或与事实的发生、变化、终止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人与事实就不是统一的整体,二者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没有任何联系。在事实之辩中,原告及其律师正是通过割裂或强化人与事实的某种联系,使人与事实在法律上断裂开来或联结起来。

由于民事、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较为原则,再加上法院受案时仅仅只作程序性审查,因而漏列、错列当事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告及其律师在辩论时,应首先审查确认原告及其诉讼参与人是否具备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行为人的行为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以此加强或割裂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如果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方应及时撤诉或变更诉讼主体,或者申请追加漏列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其非法扣押的车辆,并赔偿非法扣车造成的损失。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辩称自己被车轧伤后至今腿部骨折未愈,不能行走,何以扣车?被告则反驳,虽然原告受伤不能行走,但扣车系原告策划指使他人所为,应视为原告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通过阐述自己受伤不能行走的事实,割裂同扣车的联系,被告则通过阐述原告策划指使他人扣车,应视为原告的委托行为,企图强化原告与非法扣车之间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真亦假来假亦真,一方要想驳倒另一方,只有靠证据说话。。

物在诉讼中通常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物证。辩物首先应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开始,如出卖方提供的货物如果同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等级、质量不符,买受方就可以从出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方面展开辩论。当物作为一种物证时,同样应从物的规格、形状、大小、重量等物理及化学属性等方面寻找辩论的突破口,并以此区分此物与彼物、同一类货物之间的不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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