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法律顾问.抗辩与否认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01

"否认"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沿用,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与证据规定相关立法中没有直接援引,但厘清抗辩与否认的区别,对于理解和适用实体法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抗辩与否认两个概念最根本的差异是二者对主张权利一方所提要件事实的态度,抗辩不否定原告所提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但否定该要件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否认则不认可要件事实本身的存在。证明责任的对象是争议事实,正是因为抗辩不否定主张权利一方提出的要件事实,使之成为无争议事实,故将证明责任转移到抗辩一方;而否认不认可要件事实,该要件事实仍然是争议事实,仍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此种差异并不一定导致证明责任中行为责任的截然不同,否认者有时也需要提供证据,但在结果责任层面则产生了"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区别。即抗辩者承担举证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而否认者最多承担举证的行为责任。另外,抗辩不逾越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框架,而否认一般主张双方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不乏对抗辩与否认情形的混淆,导致不同审判人员处理同类案件时分配证明责任存在差异,理解上述抗辩与否认的核心区别有利于引导辨别被告一方所提主张的性质及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应该如何理解"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文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主张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系对原告一方所提借贷事实的否定,属于否认,根据"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被告仅需就其主张提出一定证据动摇法官的心证即可,而无需承担相应的结果证明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方,首先应当对其提出的形成争议的诉讼请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其主张借贷的事实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无论是被告主张同一法律关系下法律效果受到阻碍,还是主张新的法律关系,都应该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事实上,"被告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形成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原告所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与案外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实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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