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法律顾问抗辩与反证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01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反证系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删除该条。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必须以本证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形成确信,其举证责任才能完成;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反证,如能使法院就待证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使待证事实成为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反证达到其目的,从而将本证的举证效果消灭。

反证与抗辩的区别在于两者攻击对象与证明责任的不同。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主张"系当事人关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等要件事实的主张,故抗辩是从权利和法律关系的角度着手,当一方主张请求权时,另一方抗辩主张产生该权利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消灭或者虽未变更、消灭但有妨害权利的事实。所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和提出抗辩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就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认可主张权利一方原因事实的存在,而否认原因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可以说抗辩主张攻击的对象是主张权利一方所提原因事实的法律效果。而反证攻击的是用以证明某项事实的本证,即试图通过提出反证否认某项具体事实的存在。证明责任的承担不因为反证的提出而发生转移,亦不依赖于反证的成立与否。例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文是关于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因清偿而归于消灭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里虽采用了"抗辩"这一措辞,实质是关于针对用以证明某项事实的本证提出反证以否认该要件事实存在,证明责任无需转移到被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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