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湖北针对不按时结工程款算对策

发布时间:2020-06-16

 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令承包人最头痛的莫过于竣工结算的问题了。辛辛苦苦的把工程按时交工,但是发包方往往采取拖的方法,达到不支付工程款。

这时施工企业应及时聘请懂工程的律师为您把脉,通过中医的望闻问切的综合手段,为您指出一条最正确的方案,让专业工程律师指导您如何收集证据,及时保全证据,为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约定先决算,后交工,避免纠纷发生。建设单位不按时结算怎么办?及时诉讼。

原告:湖北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x,总经理;

被告:湖北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 定代表人:宇xx,总经理;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9年8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xx小区2、3、4号高层回迁楼。工程造价暂定6000万元,工期2010年8月8日竣工,垫资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规定的义务。

2005年8月8日工程完工,四方验收屋面工程没有合格,被告要求原告返修,合格后进行结算。原告称:屋面工程质量问题在设计方面,于是拒绝返修,被告不予结算,双方各不让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结算支付工程款60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考虑本案涉及专业工程问题很多,所以必须聘请懂专业的律师代理。

本代理人介入后,认真研究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查阅了所有工程的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记录、监理通知书等材料,并且到涉案工程屋面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屋面分部工程漏雨,是由于原告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所致,与设计图纸没有关系。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屋面漏雨是设计原因造成,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返修,待返修结束验收合格,在进行竣工结算,保留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目前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是原告的合同及法律义务。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遇到发包人不及时结算要做到:1、聘请搞过工程的律师代理案件;2、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准备诉讼材料、及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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