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关系消灭抗辩;

发布时间:2023-04-01

(二)法律关系消灭抗辩;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关系消灭抗辩的特点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曾经产生,但因相对方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嗣后消灭,常见的抗辩事由如债务已清偿及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撤销等。法律关系消灭抗辩旨在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是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的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质上是实体法决定的,具体案件需从实体法中确定证明责任的归属。如何从实体法规范中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从形式上识别,有的实体法规范本身表明了相关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例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典型的法律关系消灭抗辩条款,在认可原告依据相关债权凭证主张的借贷关系基础上,被告主张相应的借款已经偿还而使借贷关系归于消灭,故被告应就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当然,实体法规定是否属于抗辩主张,是否应该承担证明责任,不能仅从字面理解,还应结合相关主张的性质。例如,该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这里虽然使用了"抗辩"的表述,但被告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是对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所主张的产生借贷关系的否认,而不是真正的抗辩主张,基于"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被告无需承担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证明责任,其能就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主张作出合理说明时,人民法院不可仅凭原告所提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此外,还可以从实质上进行识别,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识别实体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例如原《继承法》第25条第1款①关于放弃继承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上述实体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主动放弃继承使继承权消灭的要件事实,可以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确定由谁承担相关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使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归于消灭时,应该就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明示放弃遗产继承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的证据应为书面形式,或者虽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另外,上述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者权利妨害的抗辩以阻却相关当事人因放弃继承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但需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会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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