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受到妨害【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受到妨害抗辩,又称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基于特定事由而自始不发生,法定的抗辩事由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等。权利妨害抗辩旨在消灭某一要件事实的法律效果,达到使相对方主张的实体权利不发生的目的。实践中,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容易与权利抗辩混淆。权利抗辩是指实体法上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相对人可以主张一时阻却或者永久阻却,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撤销权等。权利受到妨害的抗辩属于事实抗辩的范畴,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实体抗辩。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抗辩民是实体权利,其可在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民事交往中提出,而权利受到妨害的抗健属于诉讼主张,仅能在诉讼中提出。
通常主张权利受到妨害所依据的要件事实体现在权利产生规范的但书中,用以跟碍该实体法规范所规定的相关权利的产生。如《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于女面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这是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的要件事实的规定、应该由主张补偿的养父母一方就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权利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书中的"除外规定"则属于妨害养父母补偿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事实,生父母就此提出抗辩,不同意支付补偿时,应该就因存在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权利受到妨害规范并非都与权利产生规范相伴相随,有时体现在司法解释对实体法的解释与补充中,如融资租赁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例外规定。根据《民法典》第747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是关于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的损害后果。但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获得,《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三种行为的,可以阻却《民法典》中关于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如,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明确了证明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065条所称"相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债权人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债务,夫妻一方抗辩主张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阻却债务人权利主张的,除应就上述夫妻约定提供证据外,还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就"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