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四)调查取证未能调取到证据时如何处理?
原则上,应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书面说明。如果相关部门未能出具书面说明,由两名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情况的说明,也可以以笔录的形式留痕,并签名存档,同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