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准许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