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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697仕251
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