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诸多安全质量问题,类似的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也有相当数量。
本案中,保德县保跃砖厂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崔某,崔某再雇佣卢某施工,而崔某是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自然人。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被告保德县保跃砖厂对卢某文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
而原、被告之间还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工具为甲方建拱顶隧道窑......如施工出现的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这很明显是想通过合同的形式排除已方赔偿责任,故该合同的此项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另崔某林作为民工的组织、管理者,从组织、管理(承包)活动中获利,故其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笔者认为较为妥当。
本案较为典型,对当下建筑行业有较强的警示、指导意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