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3-04-14

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且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急于履行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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