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第171条对无权代理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总则编第171条中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编本条所规定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情形。所谓没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比如,行为人伪造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所谓超越代理权,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其代理范围的代理。
所谓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法定情形的出现使代理权终止,但是行为人仍然实施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