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是关于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都会对合同义务作出约定。不同的合同,合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当事人在合同内容中一般会就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价款及其结算方式等作出具体约定。再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当事人在合同内容中一般会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作出具体约定。依照本款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以全面履行为原则,即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将符合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金额、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持续提供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例如,房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但要履行转移房产所有权于买受人这一合同主要义务,还要按照约定与买受人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但要履行转移车辆所有权于买受人这一主要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行驶证等必要的资料文件。合同编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不管当事人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还是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当事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编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还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