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本条规定确定合同相关内容。
第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标准化法第2条的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21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一般来说,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都是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由相关部门根据严格的程序制定,具有标准要求明确、认知度高、权威性的特点。根据本条规定,在事人对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的质量要求不明确,通过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优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按照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一般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第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对这类情况,除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对这类情况,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对这类情况,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都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方式多种多样、差别较大,很难确定一般性的标准。合同目的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所共同追求的,因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就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合同编在确立以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为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