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交付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商品的交付时间是判断动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物权编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的交付时间也是判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依据。合同编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负有交付商品的义务。实践中,交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门店自取;二是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其中,采用快递物流方式更为常见。以门店自取的方式交付商品,属于面对面交付,对交付时间不会产生纠纷。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的,如果电子合同商品销售方自备物流服务,则对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作为交付时间也没有争议。但是,如果电子合同商品销售方将物品交给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再由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将商品交给购买方,则对商品交付时间是以销售方将物品交给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的时间为准,还是以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将商品送到、收货人签收时间为准,存在一定的争议。电子商务法第51条采用了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的标准。本条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明确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