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清包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15

实践中,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涉及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交通出行等各个领域。对此,本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但是,实践中有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没有载明时间,也有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载明的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这些情况下,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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