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15

电子合同的有些标的物,例如一些数字产品,通常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法律有必要对交付时间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0条规定,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是其能够由收件人在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地址检索的时间。电子商务法参考《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情形,将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规定为交付时间。本条作出了与电子商务法一致的规定。总则编、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接收问题作了规定。数据电文的接收与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数字产品等标的物具有高度相似性,在规则的设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总则编将"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作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也即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总则编第137条中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从表述上看,本条关于交付时间的规定不但要求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还要求"能够检索识别",与总则编、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能够检索识别",目的在于使交付时间的判断标准更明确具体,更有利于保护相对方利益,避免纠纷。如进入相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的电子合同标的物本身不能够检索识别,例如已经感染病毒的标的物,则不能直接将标的物进入相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应当由负有交付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电子合同交易中,相对方没有指定接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系统的情况较为少见,本条未作规定。但是如果确实出现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情况,如何确定交付时间呢?对此,可以参考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即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总则编第137条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0条规定,电子通信在收件人的另一电子地址的收到时间是其能够由该收件人在该地址检索并且该收件人了解到该电子通信已发送到该地址的时间。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标的物的,如果相对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则可以参考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标的物进入其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总则编明确将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是对电子合同当事人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的方式与时间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可以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行约定。当事人作出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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