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定义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第五百一十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定义的规定。

境外立法例普遍在债法总则中对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为了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满足实践需求,合同编第517条至第521条共5个条文对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

按份之债是相对于连带之债而言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属于复数主体债权债务,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是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是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境外立法例对复数主体的债权债务一般以给付可分、按份额享有权利与负担义务作为一般情形,以连带之债作为特别情形进行制度设计。《德国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二人以上负担一项可分给付,或二人以上可请求一项可分给付的,有疑义时,每一个债务人仅就一个等份负有义务,各债权人仅就一个等份享有权利。《法国民法典》第1309条规定,拘束数债权人或数债务人之债于其间系当然可分。如法律或合同未另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分担或分受的份额均等。每一债权人仅对共同债权之应得部分享有权利;每一债务人仅对共同债务之应分担部分负担义务。若系连带之债或系不可分之给付,则上述规则不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之关系。《意大利民法典》第1314条规定,如果可分别给付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是多个人且债务不具有连带性,则债权人的任何一人得仅就他自己的部分而要求实现债权,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仅就他的部分而承担债务给付。《日本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有数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情形,无另外之意思表示时,各债权人或者各债务人各自以同等比例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271条规定,数人负同一债务或有同一债权,而其给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各平均分担或分受之。其给付本不可分而变为可分者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本条第1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定义作了界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标的都是可分的,标的不可分不能成立按份债权或者按份债务。当然标的可分的债权并不都是按份债权,标的可分的债务并不都是按份债务,标的可分的债权或者债务也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成立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依照第1款的规定,按份债权的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得超过自己份额行使债权。按份债务的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每个债务人只就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有权拒绝。由此可以看出,第1款对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定义所作的界定,同时包含了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内外部效力,即各债权人之间对内按照份额分享权利,对外按照各自份额行使权利;各债务人之间对内按照份额分担债务,对外按照各自份额履行债务。

本条第2款还对份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作了规定。按份债权人的份额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难以确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每个债权人平均分享债权,每个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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