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定义的规定。
连带之债是相对于按份之债而言的,与按份之债同属于复数主体债权债务。但相对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更为复杂,境外民法典也普遍对连带之债作了重点规定。连带之债具体又分为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就连带债权而言,每一个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就会存在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后并没有按照内部份额返还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受到损害的风险。由此可见,连带债权对债权人而言并不有利。实践中,连带债务比连带债权也更为常见。境外立法例普遍更着重对连带债务予以规范,对连带债权的规范较为简略,但也必不可少。《日本民法典》曾没有关于连带债权的规范,仅规定了连带债务,2017年修改债法内容时专门增加了一个分节规定连带债权。
我国民法通则也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内容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本条第1款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不管债务人之间的内部份额如何划分,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也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人履行一部分债务的,未履行的债务部分仍然是各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全部债务人或者部分债务人履行。本条第1款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基本内涵的规定,与境外大部分立法例的规定也是基本一致的。《德国民法典》第421条规定,二人以上的每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债权人只有权请求一次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可以随意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或部分给付。在全部给付被履行之前,全体债务人仍负有义务。第428条规定,二人以上的每一人都有权请求全部给付,而债务人只有义务履行一次全部给付的,债务人可以随意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给付。即使债权人之一已提起给付之诉,亦同。《法国民法典》第1311条规定,连带债权之每一债权人均得请求并受领全部债权之清偿。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人中之一人为清偿,则对所有债权人免其责任,而该受领清偿之债权人须令他债权人分受之。债务人若未被数债权人中之一人诉追,则其可清偿连带债权人中之任一人。第131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中之任一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该数债务人中之一人为清偿,则他债务人均亦对债权人免其责任。债权人得依其选择而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为清偿的请求。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提起诉讼,并不妨碍其对他债务人提起同样的诉讼。《日本民法典》第432条规定,债权标的于其性质上可分之情形,依法令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数人连带享有债权时,各债权人得为全体债权人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债务人得为全体债权人对各债权人作出履行。第436条规定,债务标的于其性质上可分之情形,依法令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数人连带地负担债务时,债权人得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或者同时或者按顺序对全体连带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之履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2条规定,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为连带债务。第283条规定,数人依法律或法律行为,有同一债权,而各得向债务人为全部给付之请求者,为连带债权。
本条第2款对连带之债的成立作了规定。连带债务的成立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各债务人影响重大,对其成立有必要作严格的限制。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成立连带债务。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权,但可以由某一债权人单独行使该债权,这种情况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本条第2款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成立的规定,与境外大部分立法例的规定也是基本一致的。债不得推定之。《瑞士债务法》第143条规定,数个债务人声明各债务人都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即为承担连带债务;除上述情形外,连带债务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日本民法典》第432条和第436条的规定,成立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要依法令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2条规定,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为连带债务。无前项之明示时,连带债务之成立,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第283条规定,数人依法律或法律行为,有同一债权,而各得向债务人为全部给付之请求者,为连带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