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各项义务。后合同义务对于在交易中强化诚信观念、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债权债务终止后,除了债权人应当将证明债权债务的负债字据返还、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收据之外,双方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一)后合同义务特点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时,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信等原则派生的义务。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信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要求也可以根据诚信等原则予以确定。(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二)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取回物品;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后,出卖人应该将房屋的重大情况通知买受人。
(2)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4)旧物回收的义务。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进一步扩充后合同义务的范围。本法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为进一步落实该项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终止后,还依法负有旧物回收的义务,本条予以增补,并根据本法第1编中第1章的有关民法原则的规定,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为"诚信等原则"。本法第625条也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旧物回收也可能会包括包装物的回收。
应当注意的是,后合同义务的具体范围需要根据具体个案予以细致和具体的判断,不宜以结果倒推后合同义务的范围,要考虑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要考虑交易习惯的举证,结合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要求、履行的对价、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当事人约定的可能性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后合同义务的具体范围、强度、地域、内容、期限等。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这些义务不仅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会发生,在其他法定之债的债权债务终止后,也应当存在这些义务。经研究,因无因管理等发生的法定之债中,在债权债务终止后,也同样可能发生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将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修改为"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