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权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权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的规定。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权利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从权利从属于主权利,这也包括消灭上的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终止时,从权利一般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同时随之消灭。据此,本法第393条第1项就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第587条中也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但是,法律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例如,主债权部分消灭的,作为从权利之一的担保物权并不在相应范围内部分消灭,而是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企业破产法第124条也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本条也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并不消灭而是独立存在,一般应当允许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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