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受合同终止影响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也就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效力也终止,但是,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为这些条款本身就涉及对合同终止后事务的处理,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此种约定。本条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或者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关于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和定金的约定也可以被认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
应当注意的是,与解决争议方法有关的仲裁、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管辖等条款,根据本法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