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是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二是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例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
三是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债权也即对方的债务已经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四是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改变法定抵销的条件,可能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也可能使抵销更为困难。例如,约定债权达到一定数额后才可主张抵销,基于自愿原则,应当承认该约定的效力。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于此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