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16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被作为违约救济的具体方式之一;而在大陆法系,违约责任被作为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形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将违约责任作为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措施之一,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措施还包括履行抗辩权、解除等。本法将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之中,将解除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之中,将违约责任单独作为一章予以规定,以体现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较之债务不履行的其他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特殊性。

违约责任首先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与民事义务之一的合同义务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后果,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和延伸,合同义务是第一性义务,而违约责任是第二性义务,两者具有同一性,无合同义务即无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是国家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责任,与诉权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合同权利的实现,包含了责任的国家强制性,是对债务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两者不同,因此,有时虽然存在合同义务,但不产生违约责任,出现了债务人和责任的分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并非人身责任,因此不能采取非法拘禁、扣押人身的责任方式,而只能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方式。

违约责任,首先,要求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其次,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合同义务的违反,可以从被违反的义务角度区分为违反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中所固有、必备,并以之决定债之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指补助主给付义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顾及对方当事人法益和利益的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债权人的受领义务或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例如,通过网络交易购买一台空调,卖方交付空调并转移空调所有权是主给付义务;卖方交付质保书、发票的义务是从给付义务;卖方不得将其所获知的买方的个人信息泄露是附随义务。买方在空调出现问题而漏水时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是附随义务。

本条按照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将违约行为区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债务人不为当为之事,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绝。履行不能是债务人在事实上、法律上和经济上不能履行,有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的区别。比如,在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提供服务的能力;在以提供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在以提供种类物为标的的合同中,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即使自始客观不能也并非合同无效的原因,而仅仅是违约的原因。履行拒绝,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有效处分给第三人,可以认为是拒绝履行。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债务人为不当为之事,也就是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时间不当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往往造成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甲到乙饭店吃火锅,但乙提供的火锅因为不合格而爆炸,导致甲的人身损害,乙饭店的履行就是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他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德国民法典》最初以履行不能为中心,区分各种债务不履行的类型,具体区分为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分别规定损害赔偿和解除要件。这种区分债务不履行原因的规定方式,虽然更容易理解,也更容易查找具体的救济方式,但容易出现法律漏洞,也容易出现重复。因此,本条以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各种类型为起点,统一采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合同义务违反的救济进路予以规定。在本条之后的条文中,对合同义务违反的不同效果,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予以分别规定,而仅在具体规定中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上述各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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