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6

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如果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是该人具有过错,需要证明该人具有过错,这就是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将责任归属某人无需证明该人具有过错,但该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将责任归属于某人不以该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即使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这就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过错、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对于受害人越来越有利,对于行为人越来越不利。

在违约责任中,英美法系往往仅考虑是否存在违约事实,而大陆法系则以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为出发点。但大陆法系在实践中会通过过错的范围和过错的标准扩展过错可能性,并对一些情形采取无过错归责。《德国民法典》即采取此种方案,其第276条第1款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对给付结果负担保责任的情形以及承担购置风险的情形采取无过错归责。而英美法系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出发点,在债务人不应承担风险的情形,实践会限缩债务人的责任,使无过错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无论采取无过错归责还是过错归责,其最终目的都是对风险进行合理分配,两者的实践结果并不会像想象中这么大,归责原则的不同仅仅是论证出发点的不同,不会导致最终实践结果的重大差异。从国际性文件上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和第61条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对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其条文表述来看,并没有要求"过错"的要件,只是明确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1条关于不履行的一般规定中也没有以过错作为前提。《欧洲合同法原则》第8:101条也同样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条借鉴了国际上的这种发展趋势,在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中不考虑过错,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即可,不因为违约方的无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有利于减轻非违约方举证负担,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方便裁判,增强当事人的守约意识。

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有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本法规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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