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一般原则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是运用较为广泛的种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最基本的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违约赔偿损失是合同债务的转化,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因此在对相应合同债权的担保等方面,在违约赔偿损失请求权上继续存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时,违约的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约定的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是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三是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四是无免责事由。
赔偿损失的方式,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规定。有的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4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13条,以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辅,恢复原状最能使受害人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应然状态,金钱赔偿只能在遭到金钱损失的时候才能使受害人恢复原状。英美法则以金钱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方法。还有立法例采取法院的酌定方式,既可以是恢复原状,又可以是金钱赔偿,究竟采取哪一种方式,则由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具体情况来决定。本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是不同的。
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条款是有效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即假定违约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时非违约方所能获得的利益,扣除在违约情形下非违约方现在的利益,就得到了赔偿的数额。赔偿全部损失,是使当事人尽可能地处于如果债务得以适当履行时其所处状态,这样才能督促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毕竟违约与否不应当实质性影响非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实现,仅仅是债务人的债务由履行转化为金钱赔偿而已。
完全赔偿意味着:第一,在因违约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第二,赔偿不能超过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不能因此而获利。例如,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2年,6个月后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导致租赁合同除,又过了6个月,出租人成功地将该房屋以每个月多1000元的租金出租了,这样,在原租赁合同剩余的1年期内,出租人多获得了12000元的收益,该收益应当在承租人赔偿的数额中除。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为了获得这些利益必须付出缔约成本,因此赔偿了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同时一般就不得请求缔约成本的赔偿,例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支付中介费用,请求的违约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就不应请求赔偿为缔约所支付的中介费用。同样,在订立亏本合同的情形下,交易失败的损失也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属于违约赔偿的范围。第三,在赔偿时,一般不应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