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后果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国际性合同文件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违约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欧洲合同法原则》第
8:108条。据此,本条第1款首先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与本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在一些典型合同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在货运合同中,本法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存在以下要求:(1)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本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可能是对主体、履行期限的影响;可能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影响,例如租赁的房屋、场所无法经营;可能是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影响;可能是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可能是一时不能履行或者永久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要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非狭义的履行不能情形,而是包括所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首先,要注意的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判断免责的范围和程度。在有些情况下,不可抗力会导致债务根本无法履行;但有时,不可抗力仅仅会导致迟延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仅仅是暂时的,因此仅会导致迟延履行,则只能在不可抗力存续期间以及可能的合理期间内发生免责效力;但是,如果迟延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例如,甲对乙负有铺设经过某地区的天然气管道的义务,但根据天气情况,从11月1日到3月31日通常无法开展工作,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是10月31日,甲本来能够按期完工,但该地区10月1日因发生疫情采取停工的管制措施,直到11月30日管制措施才结束,在这期间甲无法工作,并只能到第二年4月1日才能复工,此时,不仅应当免除不可抗力存续期间甲的责任,也应当免除管制措施结束后至第二年3月31日期间甲的责任。其次,免除的是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妨碍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履行抗辩权或者对应付款项支付利息的权利。同时,在买卖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对待给付义务,可以适用本法第604条以下的关于风险负担的条文解决。最后,要注意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也要承担责任的,则需要依法承担责任。故本条第1款规定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等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根据邮政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又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该事件包括因承运人过错而发生的事故,也包含与承运人无关的不可抗力,只要造成了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即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本条第1款第2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意味着,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就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对债务履行的影响,通知债权人,以使债权人能够采取措施减轻债权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债务人应当在其可以合理地获知不可抗力对债务履行的影响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同时,债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毕竟不可抗力可能是区域性的,因此债权人可能无法合理获知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且债权人也可能无法合理确定不可抗力对债务履行的影响。至于多长时间才是及时或者在合理期限内的,则由人民法院或者裁机构依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如果债务人违反了上述义务,就债权人未获知而遭受的额外损失,债务人不应当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仍然应当对债权人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迟延履行,则不可抗力的发生就不会导致债务的不能履行进而发生损害,因此债务人的迟延履行与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务人应当就不可抗力负责。但是,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履行,仍不免发生债务的不能履行进而发生损害的,则债务人应当能够免责,此时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和债务的不能履行进而发生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