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沈阳鑫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袁劳动争议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277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沈阳鑫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袁劳动争议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四初字第277号

案情简介: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由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一项住宅工程。2011年3月11日,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原告沈阳鑫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鑫旺)签订施工协议书,将工程中的部分楼字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等项目转包给原告沈阳鑫旺,之后原告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其工商注册材料中显示,第三人李某岩经股东会决议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程某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某袁于2011年4月末,经他人介绍,到该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1年6月25日,被告在作业期间不慎从5楼掉到地下室,身体多处受伤,第三人李某岩在被告受伤后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前期治疗费用。

被告出院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沈劳人裁农字(2012)2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第三人李某岩还曾作出承诺书,承认胡某袁系其工地作业人员。

原告沈阳鑫旺主张第三人李某岩为实际施工人,仅是挂靠在原告公司,并据此否认与被告胡某袁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将本案诉诸法院。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第三人李某岩与其是挂靠关系、李某岩系实际施工人,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显示李某岩为公司执行董事,一直在公司担任职务,故可认定李某岩系原告公司职员,其因本案涉案工程所作的相关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此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