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之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的清偿抵充按照如下顺序进行:第一,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二,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债务人指定,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