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23-04-21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联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注解.......●

本法区分不同的情况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了规定:(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经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车库,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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