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合同主体应当严格与盖章主体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23-04-22

本案中,工程本属于安某公司,但由于合同、还款协议等无安某公司盖章,付款是通过陈某个人账户转账给宋某,导致宋某只能要求陈某个人承担工程欠款责任。这种做法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只能是陈某,陈某个人名下如果无财产,会造成执行困难,宋某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各类合同中,合同主体应当与盖章主体一致,合同主体是企业的,不应仅有个人签字。同时,若不存在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等情况,付款主体应当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公章管理

盖章主体在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公章管理混乱,随意盖章、随意使用会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甚至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了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企业印章管理程序,加强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完善印章使用程序。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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