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曹敏//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2

2017年3月15日,宋某与安某公司签订《安某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宋某为安某公司的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施工。后宋某按照协议书施工完毕并交付安某公司使用,但安某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8年6月12日,宋某与安某公司签订《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系安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代签。双方确认"厨房工程”的结算总价为

225万余元,2018年6月17日前,安某公司应付给宋某工程款214万余元。安某公司已付工程款80万元,尚余134万余元未支付,余款及质保金11万余元在工程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因宋某向安某公司购买商业混凝土25万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抵销25万元工程款。另2019年2月3日安某公司通过陈某向宋某支付了20万元,现尚欠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万余元。

宋某多次向安某公司、陈某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对方一直未支付。2019年8月5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某公司、陈某支付未付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安某公司及陈某承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如《安某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书》、工程款支付记录等中虽然有安某公司和"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字样,但未见安某公司盖章,文件上均是由陈某签字,且工程款支付记录也是由陈某账户转入宋某账户,无证据证明安某公司与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1.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宋某支付未付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万余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陈某承担。案件背景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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