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措施分包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09年,某机场航站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中的脚手架搭建工作分包给了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该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为陈某。其与龙某公司约定: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分包工程款由龙某公司提取一部分税点和管理费用后,其余大部分款项由陈某提取。
2008年10月,陈某与银某刚经营部签订了脚手架组件的钢管租赁合同。当时因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公章管理不善,陈某在其与银某刚经营部的合同上加盖了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章。
截至2012年1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龙某公司付清了脚手架搭建分包的全部款项
327万余元,包括脚手架搭建过程中涉及的组件租赁费、人工费等费用。相关款项后由陈某全部提取。
2012年年底,银某刚经营部持盖有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章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剩余钢管租赁费26万余元,某建筑施工企业答辩认为自己与其并不存在实际的租赁关系。
案件中,某建筑施工企业与龙某公司仅为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关系,但由于陈某在与银某刚经营部签订脚手架组件的钢管租赁合同时加盖了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使得某建筑施工企业被卷入该租赁合同纠纷。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银某刚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关系图:
某建筑施工企业 脚手架分包
(挂靠)
表见代理
陈某
(钢管租赁)
*银某刚经营部
法院判决一
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银某刚经营部剩余钢管租赁费26万
余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一)挂靠注意资金管控
主体责任风险:由于合同本身违反建筑法律规定,出现问题时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合同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大包公司抽逃资金后,对于下游厂商而言,被挂靠单位为法律上的债务人。
(二)提供质量安全保证金担保
质量安全风险:挂靠与转包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上认可为被挂靠单位人员,出现伤亡事故,依照劳动法与侵权法,被挂靠单位为法律上的损害赔偿人。
(三)注意挂靠单位用章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挂靠单位时,应严格用印管理,避免出现被表见代理的情况。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