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之目的作出妥协而承认的事实\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官司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8-22

该种承认虽然是在诉讼中作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故不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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