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24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商业地产集团建设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37条、第44条规定,本案中,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合同书中的主要义务已实际履行,即某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进行了相应劳务施工,具体施工面积业已双方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双方未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上签字,也应认定涉案合同书已经成立,并自合同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当事人未盖章、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