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根据促进交易的原则,合同法具有肯定合同效力的倾向,对于“根据合同签订时法律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如果“纠纷发生时(2020)最高法民终430号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2011年2月20日。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第5项之规定,本案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作出了新的规定,案涉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本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具有适用上的例外,在新法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时,则应具有溯及力。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例外情形。根据促进交易的原则,合同法具有肯定合同效力的倾向。对于“根据合同签订时法律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如果“纠纷发生时法律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认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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