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01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遇有法伴规定的特殊情形时,退出该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所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依法办案,防止以仪谋私或者徇私枉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一)适用对象

根据本法第47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ニ)适用情形

根据本法第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另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人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适用条件

根据本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主要有三项:(1)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1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的人员未回避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本法第207条第7项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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