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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
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472~4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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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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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 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020)最高法执复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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