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建立和履行,结算书经承发包双方盖章确认且符合合同约定的,既能确定工程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答复:“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此,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以双方一致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