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5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范第2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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