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条文注释
本条首先明确了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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