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的适用条件、报告财产的时间范围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虛假报告的法律责任。(1)适用的条件: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负有报告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2)报告财产的时间范围: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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