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入库编号 2024-17-5-202-011 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承包人关于优先受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11
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利害关系人优先受偿权预留
基本案情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庆法院)在执行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翟某、四川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建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顺庆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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