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庆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执行回转
【案例】重庆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执行回转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巫溪县司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判决,由巫溪县司法局给付建安公司质保金208 376元、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律师服务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建安公司申请巫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前,巫溪县司法局主动将该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款项转至建安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巫溪县司法局自行履行完毕后,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12月18日对该案作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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