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5月10日,京东公司工作人员录入车辆信息等基本数据后不到一分钟即给出车辆评估价格,并以此作为起拍价,迅速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朝阳区法院执行二庭法官侯世永说:“传统的司法拍卖,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涉及摇号、寄送材料、评估、送达报告等流程,仅在财产评估环节就需要至少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将大数据引入评估定价环节,大大提升执行效率,降低评估成本,使财产尽快变现,切实高效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5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整体处置一处烂尾楼盘。拍卖过程中,经过19回合
深圳市中洲华府3号楼11号房产即将拍卖 房屋面积: 127.07㎡ 起拍价: ¥12,272,670.1(壹仟贰佰贰拾柒万贰仟陆佰柒拾元壹角) 保证金: ¥1,300,000(壹佰叁拾万元) 加价幅度: ¥10,000(壹万)元 评估价: ¥17,920,400(壹仟柒佰玖拾贰万零肆佰)元 拍品信息 拍卖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中洲华府一期内,小区位于创业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附近有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普威娱乐广场、裕安街心公园、能量站便利超市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原件,1份)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1份):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原件); (2)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法定代表人亲临法院签名确认;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亲临法院签名); (3)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B.房地产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提交明确的书面财产线索,根据不同财产线索,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应提交银行名称、账号,填写冻结、查询三联单,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冻结日期不需填写),并不得涂改; 2.冻结股权的,应提交所持股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持股比例; 3.冻结上市公司各类非流通股票的,应提交登记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股票名称代码、持股数量、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号、近期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2023)渝0120执恢4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0日 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016年10月29日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
7、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
北京执行律师曹敏//《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