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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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57、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到底有没有效? 答: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事的与其职务有关的在签证文件、结算报告上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者收取工程款、购买建筑材料等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项目经理从事的对外借款等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但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有承包人授权的除外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009年7月29日) 58、对“项目经理”的认识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须持证上岗,它并不是企业擅自授予的一种称谓,而是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的。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该工程项目上的延伸,其在该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北京专业工程案件律师曹敏//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6)
北京装饰装修工程纠纷律师曹敏//项目经理离职以后所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项目经理离职以后,不论是原来系公司员工还是挂靠经营,项目经理均无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但其离职后从事的与工程相关的民事活动仍然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为: (1)相对人不知道其离职,但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仍然代表公司,而离职后的项目经理继续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相应责任同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和挂靠经营中项目经理行为责任相同(建筑公司能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项目经理离职的除外) (2)相对人知道或
民事行为完成以后,供应商至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收集的项目部有关人员身份关系的证据是否为表见事由的问题。由于表见代理基于的是没有身份关系而从事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行为,而项目部有关人员具有身份关系的证据揭示有权代理的法律关系,故事后收集的身份关系的证据不是表见代理的事由,而是有权代理的事由。对于失去身份关系以后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对人在民事行为完成以后至建设局等部门收集的有关人员身份关系的证据不能直接认定为表见代理的事由,因为相对人并非是信赖事后收集的身份关系的证据作为认定对方具有代理关系依据的,而是在从事民事
超范围使用印章的效力认定。 一个单位根据各个部门的需求会经常刻制各种功能的公章,比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项目部章、财务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收发章等等,各个公章均有不同的功能并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印章使用不规范,经常出现混用的现象,实际加盖公章所对应的合同内容超出了该印章使用的范围。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审查该印章自身的功能及使用范围,对于该印章自身功能范围内使用的,可以直接认定其效力,因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持有印章者有权盖印章处理相关业务。如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项目部私刻印章的效力认定。 建筑公司项目部为经营管理需要,未经建筑公同司意,私刻项目部章或材料章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其实质是项目部的行为,仅对项目部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不因为该项目部公章而直接承担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基于与项目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挂靠关系。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