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转包人由于转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罗国华与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双江拉枯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局、 一审第三人吴良生、罗七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民再2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接受转包人由于转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接受转包人作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接受转包人,即转包人的承包人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同时,该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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