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解除工程合同//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增加了附期限解除合同的情形,即“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附期限解除不同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或期限。 前者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是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单方确定的条件或期限:后者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的解除权发生的条件或期限。前者在通知所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即发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力,而无须再向债务人发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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